硕士研究生 – 51调剂网 http://www.taobaojewelry.cn MBA调剂_MPA调剂_考研调剂平台 Thu, 18 Jul 2024 02:00:4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14 http://www.taobaojewelry.cn/wp-content/uploads/2022/02/cropped-jiemologo-32x32.png 硕士研究生 – 51调剂网 http://www.taobaojewelry.cn 32 32 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调整:济南大学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8244 Thu, 18 Jul 2024 02:00:41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8244 调整内容如下:

045105学科教学(物理),业务课二考试科目拟调整为885普通物理(自命题);

085410人工智能,业务课二考试科目拟调整为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全国统一命题);

081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业务课二考试科目拟调整为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全国统一命题)。

]]>
研究生考试考试科目调整:安徽大学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8240 Thu, 18 Jul 2024 01:52:31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8240 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作如下调整:

外语学院050201英语语言文学、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202俄语语言文学、050205日语语言文学初试外国语科目中的“242俄语”调整为教育部全国统考科目“202俄语”,“243日语”调整为教育部全国统考科目“203日语”。

集成电路学院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初试业务课“841专业综合一(信号与系统 、数字电路与逻辑设计)”调整为“843半导体物理”,140100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初试业务课“841专业综合一(信号与系统、数字电路与逻辑设计)”调整为“842专业综合二(半导体物理、数字电路与逻辑设计)”。

数学科学学院070100数学复试科目“F39近世代数与常微分方程”调整为“F39数学综合”。

联合培养(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不再作为独立招生单位招生,其原招生专业0812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5410人工智能并入人工智能学院招生,考试科目与人工智能学院保持一致,初试选用全国统考科目“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

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并积极备考,具体事宜以研究生院官网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待发布)为准。

报考咨询
0769-33510955、13038892266(刘老师)、13038897799(谢老师)

]]>
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条形码粘贴说明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860 Mon, 18 Dec 2023 08:32:22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860 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科目考试由考生自行粘贴答题纸条形码,为帮助考生提前了解条形码粘贴要求,制作了条形码粘贴视频,请考生务必认真观看以下视频,仔细阅读粘贴说明:https://mp.weixin.qq.com/s/E_RZd223JTk8KbUzzlg1xA。

一、核对信息

考生拿到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袋后,请认真核对试卷袋上考点、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信息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粘贴条形码。

二、粘贴条形码

确认信息无误后,请将方框内的条形码,按编号顺序粘贴到对应的自命题答题纸的条形码粘贴区域,将第一、二、三、四张条形码分别粘贴到第一、二、三、四张答题纸上。

粘贴条形码时请注意:

1.四张答题纸都需要粘贴对应条形码,未作答的空白答题纸也需要粘贴。

2.如果考点向每位考生统一发放了3张答题纸,没有统一发放第四张答题纸或加页,请将第4张条形码保留在信封上。

3.如果作答超过4张答题纸,第5张及以上加页答题纸请填写姓名、专业、考生编号,无需粘贴条形码,后续学校会处理。

4.如果答题纸上没有指定的条码框,考生须将试卷袋上的条形码按编号顺序分别粘贴在答题纸左上角考生编号与第二条装订线之间的位置,粘贴时请勿遮挡考生编号。

5.条形码粘贴不可遮盖考生姓名,条形码底端不可超过试卷装订线。贴好条形码后继续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手写姓名、专业、考生编号等信息。

三、条形码粘贴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如果条形码上的个人考试信息有误,则无须粘贴,正常答题即可。

2.如果条形码部分损坏但不影响粘贴的,请正常粘贴到答题纸上。

3.如果信封上的条形码缺失或不全(每科目为4张条形码),先不粘贴,无须其他操作,正常答题,由学校后期处理即可。

4.如果不小心贴错、贴坏、漏贴,无须其他操作,正常答题即可。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
长沙理工大学考点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858 Mon, 18 Dec 2023 08:31:37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858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25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在长沙理工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请认真阅读本须知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一、考前准备

考前10天左右,打印准考证。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http://yz.chsi.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注意: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考试时间

1.2023年12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2023年12月25日,建筑类、艺术类专业考试,8:30-14:30(含午餐时间,中间不休息),请考生自备午餐。

三、考场安排

1.长沙理工大学考点设云塘校区综合教学楼、工科一号楼、工科三号楼、图书馆。综合教学楼A、B、C区的考生由AB区正大门(西门)进入;工科一号楼、工科三号楼的考生由北门进入,其他大门均封闭。

2.长沙理工大学考点的考生准考证上已注明考生参加考试的考场号、考场详细地址和座位号。

3.因我校考场较多,请考生提前一天前来考点熟悉本人所在考场的位置。

四、考生入场

考生不得将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随身物品带入考楼(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内! 考生进入考楼前须到考楼前的“物品存管处”存放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所有随身物品。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若有丢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注意:因“物品存管处”场地和存放容量有限,同时,排队存放物品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请考生在考试期间,尽量不要带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随身物品,以免因存放物品排队时间过长影响入场。

今年我校考点首次启用智能安检门,考生须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后进入考楼。

考生进入考楼时间:上午7:40,下午13:10,严禁考生提前进入考楼。

考生进入考场考室时间:上午8:00,下午13:30,严禁考生提前进入考场考室。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室,不得在考场考室外逗留。

五、考场要求

1.考生要认真履行报名时本人签署的《报考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管理,诚信文明应考。

2.考生作答工具由全省统一配备,不得自带。在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能将作答工具带出考场(收齐放在桌上),否则以违纪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用品。

注意:可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的科目以《准考证》上注明信息为准,未注明的考试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

考生不得携带书包、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计时设备,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楼和考场。每个考场都配有挂钟,考生一律不允许佩戴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室挂钟时间指示仅供考生参考,考室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布信号为准)。

4.所有考场均配有视频监控摄像头、挂钟、手机信号屏蔽仪和金属探测仪。监控录像将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全程回放审看,回放视频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将依规处理。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6.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上厕所,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做好充分准备。

7.为保证答卷的正常评阅,请考生务必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并在指定位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8.自命题考试科目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将本人所有考试材料(试卷、答题纸)全部装入原试卷袋,在开封处贴上密封签并骑缝签名(如果缺少试卷或答题纸,由考生本人负责)。

特别强调: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拆启试题信封和提前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请立即停止书写,全体起立,不得延时作答,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如通过视频回放发现有提前作答、延时作答、偷看他人答卷行为者一律以违规作弊论处。

六、考生诚信考试

1.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的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人员,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相关案例见“四人组织考试作弊承诺‘包过’均获刑”。在此特别提醒:为了自己的前途和信誉,不要心存侥幸考试作弊。

特别提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考1至3年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注意事项

1.因考试时间较长,若考试时天气寒冷,请各位考生注意衣着保暖、考前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保持充足睡眠,坚定信心,从容应考。距离考场较远的考生应尽量提前出发,以防因堵车耽误考试。

2.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我校考点设置的警戒线范围内,停放在考楼周围以及周围主干道的车辆内一律不得留人。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
北京林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条形码粘贴说明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856 Mon, 18 Dec 2023 08:29:46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856 北京林业大学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条形码将由考生自行粘贴,参加考试时,考场会向每位考生发放带有答题纸条形码的试题袋和自命题科目答题纸,答题纸左上角设有条码粘贴区域。请报考北京林业大学(10022)且使用自命题科目的考生认真阅读本说明。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的考生请关注所报考招生单位的相关通知。

一、核对信息

考试时,考场会向考生发放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袋,请考生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个人信息,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生姓名、考生编号等是否正确,如信息有误,请及时向监考员反馈,确认无误后,将试题袋上的条形码按编号顺序粘贴在对应编号的自命题答题纸的条码粘贴区域。

北京林业大学1.png

请考生特别注意:红框中的部分请保留在试题袋上,不得撕下。

二、自命题条形码粘贴说明

将试卷袋上的条形码按编号顺序粘贴在对应编号的自命题答题纸的条码粘贴区域,即:将第一张、第二张、第三张、第四张条形码,分别对应粘贴在第1、2、3、4张答题纸上。

北京林业大学2.png

注意图中所示的粘贴方向。

北京林业大学3.png

粘贴好条形码之后,请务必在每张答题纸密封线内填写姓名、专业和考生编号。考试结束后,请将所有答题纸全部装入信封。

三、注意事项

1、如果自命题答题纸没有条码粘贴区域,请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纸左侧上部,不能遮盖考生信息。

2、若考点发放的答题纸为3页,则第4张条形码标签无需撕下,保留在试题袋上即可。若需加第4页答题纸,则请将第4张条形码粘贴至第4页答题纸上。

3、若作答只使用了部分答题纸,其余未作答空白答题纸也需要粘贴对应条形码。

4、若使用了加页答题纸(超过4张),那么加页答题纸不用粘贴条形码,只须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专业、考生编号即可。

5、若条形码上的个人考试信息有误,则无须粘贴,正常作答即可。

6、若条形码有污损,无须担心正常粘贴即可。

]]>
浙江理工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通知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854 Mon, 18 Dec 2023 08:28:15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854 各招生学院、各位考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发布本通知,对我校报考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校外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开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以积极防范、制止考生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事件。请我校各招生学院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面向毕业班学生尤其是已经报考了校内外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开展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请校内外报考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通过阅读本通知并下载本通知的附件资料进行诚信考试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警示。

本通知最后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须知》(附件1),《考场规则》(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附件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附件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录)(附件8),《相关案例》(附件9)等诚信考试宣传教育资料,请校内相关学院及校内外考生自主下载学习,详见各附件:https://gradadmission.zstu.edu.cn/info/1011/3067.htm。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12月11日

]]>
教育部:印发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通知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755 Tue, 12 Dec 2023 09:09:15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755 教学〔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3年9月15日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并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招生安全突发事件;统筹做好组考防疫等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强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八)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七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考生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全日制学科专业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筹安排报考点开展答复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工作。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考务组织、服务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点,妥善安排考生报考。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10.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3.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1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类命题。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并作出书面承诺。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推进自命题工作,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自命题科目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试

第三十三条 初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门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药学、中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医学技术、针灸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等科目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科目,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第三十七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八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二(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安排在12月25日考试的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报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予以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各招生单位应组织开展评卷自查工作,自查完成后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检查属地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检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八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五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一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招生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招生单位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单独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专业的总成绩、单科成绩要求,下同)等。

(一)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或确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专业,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三)自主确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五十四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破格复试办法、程序及相关考生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五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八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九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六十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六十二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剂

第六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收调剂考生。

第六十五条 开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调剂工作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确保科学性。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单位要规范制订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调剂工作,统一审核院(系、所)调剂细则、统一发布调剂信息、统一监督巡查、统一审核调剂复试及录取名单、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属地招生单位调剂办法、调剂录取名单的审核,及对调剂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第一志愿报考以下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一)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硕士、体育学、体育硕士,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之间,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五)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七)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应充分利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调剂考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工作。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复试录取情况,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严禁招生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和学生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自主设定调剂系统持续时间、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等,并在时间安排上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发布需考生确认拟录取或复试通知时,需充分考虑考生学习、工作、休息时间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给考生预留充裕的确认时间。对于没有按时确认的考生,招生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逐一联系确认,不得简单以“逾期不接受视为自行放弃”对待。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七十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七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三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七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经招生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八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八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第八十三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畅通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 招生单位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教育引导考生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十二条 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4年长沙理工大学考点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须知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753 Tue, 12 Dec 2023 09:07:49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753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25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在长沙理工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请认真阅读本须知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一、考前准备

考前10天左右,打印准考证。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http://yz.chsi.com.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注意: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考试时间

1.2023年12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2023年12月25日,建筑类、艺术类专业考试,8:30-14:30(含午餐时间,中间不休息),请考生自备午餐。

三、考场安排

1.长沙理工大学考点设云塘校区综合教学楼、工科一号楼、工科三号楼、图书馆。综合教学楼A、B、C区的考生由AB区正大门(西门)进入;工科一号楼、工科三号楼的考生由北门进入,其他大门均封闭。

2.长沙理工大学考点的考生准考证上已注明考生参加考试的考场号、考场详细地址和座位号。

3.因我校考场较多,请考生提前一天前来考点熟悉本人所在考场的位置。

四、考生入场

考生不得将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随身物品带入考楼(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内! 考生进入考楼前须到考楼前的“物品存管处”存放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所有随身物品。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若有丢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注意:因“物品存管处”场地和存放容量有限,同时,排队存放物品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请考生在考试期间,尽量不要带手机、手表等计时工具、包等随身物品,以免因存放物品排队时间过长影响入场。

今年我校考点首次启用智能安检门,考生须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后进入考楼。

考生进入考楼时间:上午7:40,下午13:10,严禁考生提前进入考楼。

考生进入考场考室时间:上午8:00,下午13:30,严禁考生提前进入考场考室。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室,不得在考场考室外逗留。

五、考场要求

1.考生要认真履行报名时本人签署的《报考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管理,诚信文明应考。

2.考生作答工具由全省统一配备,不得自带。在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能将作答工具带出考场(收齐放在桌上),否则以违纪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用品。

注意:可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的科目以《准考证》上注明信息为准,未注明的考试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文具。

考生不得携带书包、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计时设备,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楼和考场。每个考场都配有挂钟,考生一律不允许佩戴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室挂钟时间指示仅供考生参考,考室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布信号为准)。

4.所有考场均配有视频监控摄像头、挂钟、手机信号屏蔽仪和金属探测仪。监控录像将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全程回放审看,回放视频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将依规处理。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6.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上厕所,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做好充分准备。

7.为保证答卷的正常评阅,请考生务必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并在指定位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8.自命题考试科目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将本人所有考试材料(试卷、答题纸)全部装入原试卷袋,在开封处贴上密封签并骑缝签名(如果缺少试卷或答题纸,由考生本人负责)。

特别强调: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拆启试题信封和提前作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请立即停止书写,全体起立,不得延时作答,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书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一律视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如通过视频回放发现有提前作答、延时作答、偷看他人答卷行为者一律以违规作弊论处。

六、考生诚信考试

1.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的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人员,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相关案例见“四人组织考试作弊承诺‘包过’均获刑”。在此特别提醒:为了自己的前途和信誉,不要心存侥幸考试作弊。

特别提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考1至3年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注意事项

1.因考试时间较长,若考试时天气寒冷,请各位考生注意衣着保暖、考前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保持充足睡眠,坚定信心,从容应考。距离考场较远的考生应尽量提前出发,以防因堵车耽误考试。

2.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我校考点设置的警戒线范围内,停放在考楼周围以及周围主干道的车辆内一律不得留人。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
复试参考:2023年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排名及复试公告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529 Sun, 19 Nov 2023 02:34:26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529 各位考生:

自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公布以来,研招办接收到大量考生咨询复试及调剂事宜。为回应广大考生关切,有效做好相关问题咨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初试排名

截至3月1日17:00,我校共收取到180份成绩复核申请,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复核的考生试卷进行了反复核查。经查,有个别试卷分数存在错漏,我校对错误分数进行了更正,并与相关考生进行了电话沟通,未接到我校研招办电话的考生成绩均无误。现已将核查无误后的成绩库导入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第一志愿考生可于3月6日17:30起登录“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124.70.108.172:8688/ASPX/Student/StuLogin.aspx)查询本人专业及排名情况。

系统登录方式如下:考生初次使用系统,输入网址后点击【注册】按钮。在弹窗内如实填写考生信息注册账号。注册账号时填写的姓名与证件号码必须和研招网报名时的一致;注册完成后证件号码将作为登录账号,注册时设置的密码为登录密码。

系统中将显示专业与研究方向两种排名(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分别排序),包含并列成绩,但不排除后续有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造成成绩调整。其中报名时区分研究方向但按一级学科录取的专业,其研究方向排名仅供参考。

二、复试咨询工作

(一)共性咨询问题

我校结合历年招生工作实际,对《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公布前考生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做了解答,供各位考生参考。

问题1.贵校复试分数线是多少,是否有校内自划线?

回复:我校各专业复试执行二区国家线,按复试办法相关规定,择优进入复试。

问题2.我的分数能否被录取?

回复:各专业具体录取分数与招生计划、第一志愿上线及申请调剂考生的实际情况直接相关。目前无法判断能否被录取。

问题3.贵校**专业是否接受调剂,调剂分数是多少?

回复:待国家线公布后方能知晓需要调剂的专业,具体分数与名额需根据今年国家线与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数及调剂考生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4.我的分数能否调剂**专业**方向,调剂条件有哪些?

回复:您的分数能否获得调剂复试的机会,需结合申请调剂考生的总体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分数达到该专业的国家线,在该专业(方向)有调剂需求的基础上,需同时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含专业备注限制条件)及各专业具体调剂细则要求方可申请调剂,详见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届时公布的相关信息。

问题5.贵校复试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进行,差额比例是多少?

回复:2023年的复试,将根据疫情、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与形式及差额比例目前无法确定,有确定消息我校将第一时间通过“海师研招”微信公众号与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进行公告。

问题6.贵校的调剂复试工作办法什么时间公布,可否提供导师的联系方式?

回复:我校的调剂复试工作办法将在教育部下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后,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商定后对考生公布,具体时间尚无法确定,请注意关注我校“海师研招”微信公众号及研究生学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我校的调剂复试工作一律通过研招网进行,不接受任何电子邮件与快递的纸版材料等平台外的申请及预调剂,并为确保公平,不提供导师的联系方式。

问题7.贵校是否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调剂?

回复:具体需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成绩和录取情况而定。如有需要,我校将及时通过研究生学院网站及研招网调剂平台发布相关消息。

问题8.复试参考书目在哪里查询?

回复:我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时便同步公布了初、复试参考书目,考生可在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及“海师研招”微信公众号内查询。

(二)其他咨询方式

共性问题之外的具体专业问题,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拨打电话或加入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专门用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咨询工作的咨询群留言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见文末表格),各学院将分时段安排专门工作人员集中答复。

因“国家线”公布以前,很多具体问题暂无法明确答复,望各位考生认真阅读“考生普遍关心问题一览表”中的内容,尽量减少询问,积极配合,耐心等待。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相关信息将陆续通过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网站及“海师研招”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现阶段可以我校2022年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参考。

附: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咨询工作联系方式

jpg

]]>
复试参考:2023年西安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案 http://www.taobaojewelry.cn/archives/6523 Sun, 19 Nov 2023 02:30:47 +0000 http://www.taobaojewelry.cn/?p=6523 为稳妥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复试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我院根据教育部下发相关文件规定及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相关要求,结合艺术类专业特点及学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复试考试工作总原则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我院招考专业的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为认真贯彻“六坚持”(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我院采取现场方式复试,分批次组织,平稳有序落实“乙类乙管”政策要求,按照“精准防控、分区管理、错峰有序、安全组考”的原则认真落实,确保本次组考平稳、安全、有序。

二、复试考试工作管理

(一)确定复试考试分数线

1.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分数线的确定

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类、专业学位类)》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招生各研究方向初试情况等因素,我院执行教育部公布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A类地区基本要求分数线。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分数线的确定

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及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生源情况,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分数线按照报考专业国家A类地区基本要求分数线的86%执行(单科成绩不限)。

3.调剂考生的确定

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部分专业非全日制专业上线生源不足,拟接收一志愿报考我院相同专业同一学科方向范围内考生的调剂。

基本要求如下:

(1)符合我院招生简章中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A类地区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3)第一志愿报考西安美术学院的考生。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应在同一学科方向范围内。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

(二)严格考生资格审核

严把复试入口关,严格审查核验考生的资格,应届生交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交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参加复试的考生须签署《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1)。学历认证未通过的考生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认证报告提交至指定邮箱,否则认定为不符合报考资格。

(三)复试考试工作安排

1.专业创作或专业研究能力考试科目

(1)考试形式:现场考试

(2)考试时间:2023年3月17、18日

(3)考试证件: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1)

(4)按学科专业、院系分场次安排考试,每场次考试人数控制在300人左右。

(5)考试安排:具体场次安排详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表》(附件3)

2.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思想品德考核面试

(1)考试形式:现场面试

(2)考试时间:2023年3月17、18日

(3)考试证件: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1)

(4)考试安排:按照专业创作或专业研究能力考试场次面试,具体场次安排详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表》(附件3)

3.专业综合素质面试

(1)考试形式:现场面试

(2)考试时间:2023年3月19日

(3)场地:各培养单位办公地点

(4)考试证件: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

4.同等学力加试

(1)加试科目:大学语文、专业基础(每科2小时)。

(2)考试时间:2023年3月17日下午

(3)考试安排详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表》(附件3)

(四)专业综合素质面试交验材料

1.考生所交基本材料

(1)应届生: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学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西安美术学院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政审表》(附件2)。

(2)往届生: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安美术学院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政审表》(附件2)。

2.考生专业材料:考生个人简介、代表作品(或发表论文)、获奖证书、本人读研学习计划等内容。

3.所有材料均整理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为“报考研究方向+姓名”,在3月15日18:00前发至各培养单位指定邮箱,邮箱地址详见《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专业综合素质面试培养单位联系表》(附件4),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时须自带纸质版专业材料。

三、调剂工作

调剂工作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组织实施,详见我院招生信息网发布的《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调剂公告》(后期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发布)。

四、复试成绩核算

复试总成绩280分=专业创作(专业研究能力)150分+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30分+专业综合素质面试100分

(注: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确保质量,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且成绩合格,凡未参加复试或虽然参加复试但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同时,复试时必须考核和了解考生综合素质、心理健康,考核不量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计划分配

1.录取计划分配原则:综合考量学科方向及上线考生人数。

2.各研究方向计划分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数及时调整发布《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拟分表》(后期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发布)。

(三)拟录取条件

1.专业创作成绩不得低于90分、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复试成绩不得低于168分。

3.同等学力加试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为合格。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及生源情况确定录取分数线。

6.在考试过程中无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行为。

(四)录取办法

对符合拟录取条件的考生,依据《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拟分表》,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出现同分,按复试成绩、业务课二成绩、业务课一成绩依次排序。未完成的计划由学院统一调剂。

总成绩=(初试成绩÷500×50)+(复试成绩÷280×50)

拟录取名单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考生。

(五)体检与调档手续

1.体检

拟录取考生自行前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于规定日期前交加盖医院公章的体检表,凡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生取消拟录取资格。

2.调档

拟录取为非定向培养形式的考生,公布后5日内自行上网下载“调档函”(含推免生),考生人事档案须在入学时送至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处。

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形式的考生,公布后5日内自行上网下载“定向培养合同”,须在规定日期前与本人工作单位、西安美术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一式四份)。选择定向培养的考生录取类别不得更改为非定向,毕业后回原单位就业。

(六)确定录取名单

拟录取考生经公示无异议且通过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正式确定为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学院将按照录取名单发放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摸排及提醒

复试前,我院组织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健康状况摸排,具体详见我院招生信息网发布的考生须知相关内容,请考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填写,如有异常第一时间报告。

考生前往考点路途中应佩戴口罩,加强卫生管理,做好个人防护,备足防疫物资。考生考试期间除进行人脸识别和配合监考人员工作外应佩戴好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七、举报申诉电话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029-88246107

招生处:029-88222342、88247882

八、其他

1.审核准予复试的调剂考生请关注研招平台信息提示。

2.考生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无论任何阶段发现,直接取消录取资格。

3.学院保留因不可抗力适时改变复试工作安排的权利。

4.请考生及时关注西安美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发布的信息。

5.本复试方案由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处

2023年3月11日

附件(http://www.zhshch.xafa.edu.cn/info/1012/2271.htm):

1.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复试承诺书

2.西安美术学院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政审表

3.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表

4.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专业综合素质面试培养单位联系表

5.西安美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

]]>